货物流运输合同中保价协议的效力认定案例-武汉佳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12/1 19:13:14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3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佳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跃进村罗湾特1号6号库。 法定代表人:黄国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钦,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中国粮食城8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典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武汉佳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润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天地汇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3)沪710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润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泉州天地汇公司向佳润达公司支付货物损失人民币142,513.26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佳润达公司委托泉州天地汇公司运输货物,因泉州天地汇公司司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一、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泉州天地汇公司不应免予赔付货物实际损失。本案《会员服务协议暨运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运输服务合同)中保价等相关条款系泉州天地汇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泉州天地汇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未对佳润达公司进行说明及提示,对佳润达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在双方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中,泉州天地汇公司未对普通保价进行解释和区分,佳润达公司在“快运吧”APP进行下单时,系统会自动选择普通保价,APP无需查看保价内容即可下单,泉州天地汇公司未对该普通保价的含义进行详细说明。在本案事故发生后,佳润达公司向泉州天地汇公司进行索赔时,泉州天地汇公司才以该普通保价为水湿险为由,主张佳润达公司未进行保价,对货物损失不予赔付,系明显排除佳润达公司主要权利,加重佳润达公司责任,该条款无效。二、佳润达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实际货物损失。佳润达公司在一审中针对索赔的货物损失,提供损失货物的货物订单、维修合同、维修费清单、货主出具的索赔函等材料证明货物价值及损失金额。根据货主出具的收据及收款证明等材料,证明佳润达公司已对货主进行实际赔付。泉州天地汇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负有全部责任,应当赔偿佳润达公司的全部损失。 泉州天地汇公司辩称,一、关于保价条款,双方的运输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快运吧”APP下单,在APP软件中对于下单流程已经设置了各种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保价,对保价等内容都进行了弹出说明。泉州天地汇公司在下单过程中已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提示义务。二、关于佳润达公司提出的实际货物损失价值,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清楚。佳润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一系列货物损失证明以及赔付证明均存在明显的瑕疵。佳润达公司关于货物损失的一系列证据与实际损失的数量、金额均无法相互印证,包括部分的损失无法提供其实际价值证明。佳润达公司所称的赔付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已实际进行赔付。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佳润达公司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判令泉州天地汇公司向佳润达公司支付货物损失142,513.2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25日,佳润达公司作为甲方、泉州天地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约定:“……1.3每次具体运输前,甲方应当通过乙方平台进行线上下单操作……8.3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可归因于承运人原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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