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李某良、钟某梅诉吴某闲等生命权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一人兴善,万人可激”,新时代新征程,更需要榜样的力量、榜样的激励。本案中,李某林在突发情况下毫不犹豫跳水救人后不幸溺亡,其英勇救人的行为值得肯定、褒扬和尊重。审理法院适用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肯定李某林的见义勇为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树立是非标杆,积极倡导了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  (二)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日晚,李某林与吴某闲等四人一同就餐后,前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江大桥下江边码头散步。因琐事发生争执,吴某闲跳入长江,李某林跳江施救,此后吴某闲抓住岸上连接船只的钢丝线后获救,李某林不幸溺亡。吴某闲垫付打捞尸体费用6000元。后李某林的父母李某良、钟某梅以吴某闲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闲等赔偿因李某林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款800000元。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某林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某闲而不幸溺亡,属于见义勇为。吴某闲系因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主动跳水,本案没有侵权人,吴某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综合考虑李某林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判令吴某闲补偿李某良、钟某梅40000元,吴某闲垫付的打捞尸体费用亦作为吴某闲的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都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英烈条款”的核心要义是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精神风气。肖思远烈士为国戍边守土,遭敌围攻壮烈牺牲,其英雄事迹必将为人民群众缅怀铭记。该案适用民法典规定,认定陈某的行为侵害肖思远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鲜明表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制裁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向全社会传递了热爱英雄、崇尚英雄、捍卫英雄的强烈态度。  (二)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5日,戍边烈士肖思远在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祖国领土,突围后又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遭敌围攻壮烈牺牲,于2021年2月被中央军委追记一等功。2021年2月至4月间,陈某在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头条新闻等微博账号发布的纪念、缅怀肖思远烈士的文章下,发表针对肖思远烈士的不当评论内容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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