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三、典型意义本案系适用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姓名变更权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因夫妻离异后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而频频引发纠纷。本案审理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例二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一、简要案情原告石某连系已故石某信夫妇养女和唯一继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堂侄。石家岭社区曾于2009年对村民坟墓进行过搬迁,当时所立石某信夫妇墓碑上刻有石某连名字。2020年夏,石家岭居委会进行迁坟过程中,除进行经济补偿外,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按照各家上报的名单镌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导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连名字。石某连起诉请求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返还墓地搬迁款,赔偿精神损失。二、裁判结果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且以此彰显与逝者的特殊身份关系,获得名誉、声望等社会评价,故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的人格尊严,相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有墓碑上镌刻有养女石某连的姓名,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时故意遗漏石某连的刻名,侵害了石某连的人格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令石某荷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石某荷返还石某连墓地拆迁款3736元。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养子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本案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回应了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案例三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一、简要案情某虎公司系某搜索引擎运营商,旗下拥有搜索广告业务。甲公司为宣传企业购买了上述服务,并在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通过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关键词,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公司,而乙公司的官网词条却相对靠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网络推广时,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客户引流,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某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30万元。二、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其名称权。乙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名称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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