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22/11/20 7:21:52

江苏省高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鉴于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几乎遍及保险各环节,为便于系统把握,现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为先导,将突出影响当前保险案件审判的35个具体难题按内在逻辑分放在八类问题之下。这八类问题涉及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利益、不利解释规则、保险代位求偿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
1.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发挥保险审判对保险市场的规制和引导功能。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大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力度,是新保险法确立的重要立法指导思想,是新保险法相关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所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一指导思想,以确保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正确的价值取向、应有的规制和引导功能。
2.均衡保护保险市场主体的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辩证看待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要坚持保险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又要尊重保险业的固有属性,防止因对被保险人利益的过度保护而不当压缩保险人的市场空间,从而损害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司法规范力度。在具体的司法尺度把握上,应当坚持动态标准,即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保险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总体上不断加大规范力度,促使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同步提高。
二、关于免责条款范围及免责条款与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案件审理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往往援引免责条款作为拒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往往以免责条款无效或者保险人未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而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因此,免责条款范围的认定便成为决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成为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争执的焦点和影响司法尺度统一的难点。此外,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关系界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1.保险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条款中,除了明确标注的“除外责任”条款外,还存在一些客观上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条款。鉴于“除外责任”条款之外的免除或者限制(限制实为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分散于保险条款中,非经保险人特别说明,投保人一般无从关注,易造成利益失衡的局面,有必要将其作为免责条款从而赋予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概言之,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它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关系界定。保险责仟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还应包括原因关系等复杂情形,不应采用“非此即彼”的推理方式去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即不能认为“只要未在免责条款中加以排除,就推定属于保险人应予赔付的情形”。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仟范围。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仟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责仟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三、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将保除人未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设定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而往往被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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