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保险条款中,通常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免责。该免责条款效力在实践中争议极大,据统计,因该免责条款效力认定问题而改判的案件数量占比较大。有的法院认为,实行从业资格准入有利于提高经营性运输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从业资格会加大事故发生风险,故按照一般标准认定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也有法院认为,"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指向不明,笼统的投保人声明不能证明保险人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必须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主管部门核发的具体证书的种类和名称,并经投保人确认。
评析
从事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特种运输的车辆与普通车辆相比,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对驾驶员驾驶能力和车辆要求更为严格。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取消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据此,对于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在2019年3月18日后发生交通事故,因不符合适用免责条款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不应支持。但对4.5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未取消有关证书的规定,也能反映出管理部门对此类车辆仍然采取从严监管的态度。而从此类纠纷所涉事故车辆来看,多以4.5吨以上的重型半挂车为主,也能反映出此类车辆的危险程度更高。此类纠纷的投保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公司和个人,其对从事相关营运活动应当具备何种资质理应知悉,建议按照通常标准认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五、关于修理费用认定标准
实践中,经过公估机构出具定损报告后,不少被保险人选择以低价配件进行维修。在某案件中,被保险人自行委托A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结论材料费为48065元,后被保险人在修理公司进行维修,并开具发票。一审法院委托B公司进行评估,其按照标的车配件市场正常配件价格标准,认定材料费为45851元,又按照4S店价格标准认定材料费为49296元。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以何种配件替代,至何处维修,是被保险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享有自主选择权。被保险人在修理公司以4S店原厂件对车辆进行修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修理公司作为车辆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必然会赚取部分利润,故保险公司主张按照某公司进货价支付保险金缺乏依据。二审法院认为,4S店销售的配件价格中包含了售后服务的增值部分,被保险人在修理公司修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修理公司能够提供与4S店相同或者接近的售后服务,故应以修理公司价格为准。
评析
上述案例涉及高价定损、低价维修问题。对于此类行为应否支持,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低价维修是被保险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也有观点认为,按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应当以实际维修费用认定赔偿额。我们倾向认为,在低价维修事实查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后一观点裁判。 六、关于车辆残值
保险法第59条规定了残值的处理规则,但由于被保险人诉讼时通常不会提及残值归属问题,故许多法院在判决中对残值的处理语焉不详,引发争议。
在某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保险人主张回收残值的情况下,未对事故车辆更换下来的配件残值作出处理不当,遂改判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更换下来的配件,未能交付的,则保险公司从保险金中按评估报告确定的配件价格扣除相应金额。
在另一案中,事故车辆经鉴定已无修复价值,推定为全损。保险公司同意全额赔付,但要求回收车辆。一审法院依据评估报告认定了车辆残值,未作其他处理。二审法院要求被保险人说明车辆现状并提供车辆核验,但被保险人表示车辆已修复并处理,无法提供车辆。二审法院按照保险公司主张的车辆残值扣除相应保险赔偿金。
评析
第一个案件中,法院处理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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