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报
2022/9/28 18:37:10

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也意味着,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得的赔偿金将得到提升。
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中,主要内容是通报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即根据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身份,区别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人口流动性较低的时期,采取城乡二元赔偿标准,能够兼顾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利益,总体上是公平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城乡融合水平提升,城乡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缩小,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带来的权利保护不充分等问题逐步凸显,也引发所谓“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与城乡融合发展的趋势相悖,有必要采取改革措施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法院根据本省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大决策部署,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
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三是充分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的具体举措。
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平等保护原则。顺应城乡融合发展趋势,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生命价值,无论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二是充分保护原则。紧密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当事人工作、生活实际,在确定相关标准时坚持就高不就低的规则,最大限度弥补权利人的人身损害损失。
三是整体推进原则。坚持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外,不分地域、不分类型,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同步推开,对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
四是主动释明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审理环节,受诉法院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产生的民事诉讼,数额计算标准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属地计算标准的选择。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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