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0/15 17:00:28

交办规划〔20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带动、示范作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7日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科学规范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突破、带动、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申报、评估、实施、验收和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则,建立上下联动、衔接高效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相关司局作为试点指导单位,负责相关试点任务的指导工作,协同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试点单位包括试点组织单位和试点实施单位。试点组织单位负责本单位(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省级、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部属单位等。试点实施单位负责各项试点任务的具体实施。试点组织单位可以作为试点实施单位。
第二章 试点申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组织单位组织本单位(地区)试点任务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任务应符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相关中长期规划、五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要求,明确工作导向、强化引领作用、提升质量成效,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
(二)试点任务应具备较好基础,有一定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通过先行先试能够在部分领域实现率先突破,形成良好带动示范效应。
(三)特殊试点需求,需在申报材料中着重阐明申报理由。
第九条 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申报程序如下:
(一)编写申报材料。试点组织单位结合自身优势特点,科学选择试点任务,组织编写《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附件2)。申报材料应思路明确、路径清晰、操作性强,保障措施有力,能够满足试点任务实施要求。
(二)征询意见。报送申报材料前,试点组织单位应将试点申报材料征询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与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相关司局沟通申报意向。
(三)报送申报材料。试点组织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跨区域试点的申报材料,可由任一地区的试点组织单位牵头报送。
第十条 如有特别重要的事项需增补试点任务,试点组织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报送试点任务申报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申报材料开展初步评估。对于不完善、不规范和未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试点组织单位,修改完善或征询意见后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初评的试点申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转相关单位评估。相关单位依据《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申报评估意见表》(附件3)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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