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5月1日后事故适用)
2022/5/20 2:30:04

苏高法电〔2022〕3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 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 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 注:其余项目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 》 (苏高法电〔2022〕164号, 2022年3月16日 )中的附表执行(附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164号, 2022年3月16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1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 26721元 ,经营净收入为 6215元 。2.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 31451元 。3. 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 1.80 。    项  目 
计算标准   
1、 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药费+门诊住院费+诊疗费等实际治疗费用。   
2、 误工费
(误工天数可在治疗结束后鉴定确定)  l 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期天数或:每月固定收入-损害期间减少的收入
l 无固定收入: 根据 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 能证明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 × 误工 期 天数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 × 误工天数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住院天数(标准一般为 30—80元/天)   
4、 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 住宿时间或实际产生的住宿费用   
5、 护理费
(护理天数可在治疗结束后鉴定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按护理人员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工资(元/天)×护理期天数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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