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新模式,提升跨境寄递的通关、换装、多式联运能力。
 
(八)提升跨境寄递服务全程通关便利。海关、邮政等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跨境寄递信息通报等配套管理政策。推动实现与跨境寄递目的地国(起运地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北美、欧洲等跨境电商重点出口国海关的对接,推进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实现境外信息化通关。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依法在跨境电商重点国家申请相关资质,提升跨境寄递全程综合通关服务能力。
 
(九)提升参与国际治理能力建设。邮政部门要深度参与万国邮联规则制定,稳妥推进万国邮联在服务产品、终端费等关键领域的改革,维护多边机制稳定发展;推动与亚太、欧洲等重点地区建立跨境电商及邮政业的次区域合作模式,有效应对跨境寄递领域的国际摩擦,维护我国正当利益和跨境寄递企业合法权益。商务部门要在世贸组织、自贸协定等多双边谈判中,探索制定跨境电商领域的国际规则。海关要加大与世界海关组织以及重点国家相关部门交流合作力度,推动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完善与实施,建立跨境电商寄递物品安全与便利化机制。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坚持依法行政
 
(十)规范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对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依法监管。外商和境外邮政运营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商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境内企业提供商业快件(包裹)等跨境寄递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境内企业不得以境外邮政运营商名义开展邮政服务活动。境内企业与境外邮政运营商合作推出的跨境包裹和商业快件服务产品,在出境前不得贴用境外邮政单式。
 
(十一)规范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经营行为。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提供的寄递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流企业合作。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申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的,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进行核验,并定期更新。
 
(十二)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规定。经营跨境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严格遵守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
 
各级邮政、商务、海关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跨境寄递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管理与服务责任,不断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调研和检查工作,确保支持措施和便利政策落实到位,督促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切实落实本意见内容和要求,完善自身条件,提升服务品质,共同推进我国跨境寄递服务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
 
201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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