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受让。
3.2卖方向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时,向保理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3.2.1按本合同附件一格式签署的一份《买方清单》;
3.2.2按本合同附件二格式签署的一份《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3.2.3按本合同附件四格式签署的二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XXXXXXXX有限公司一份,保理公司一份;
3.2.3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2.4与《交易合同》相关的所有的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2.5《交易合同》下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3.2.6《交易合同》下全套运输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2.7保理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3.3保理公司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受让意见》(附件三)。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公司出具《受让意见》时生效。
3.3.1保理公司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在《受让意见》中予以确认比例预付方式下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内容。
3.3.2保理公司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将向卖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并将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
3.4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公司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3.4.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卖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3.4.2由于买方延迟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
3.4.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的,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
3.4.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情况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3.4.5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
3.4.6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利益;
3.4.7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3.5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卖方继续履行,与保理公司无关。
3.6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及应收账款转让后,如保理公司要求,卖方须办理以下事项:
3.6.1本合同附件四格式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6.2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买方进行催收。
 
第四条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偿还 
4.1根据卖方的申请,若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保理融资额度,保理公司可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1-2个工作日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4.2卖方如从买方或第三方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公司的任何应收账款的现金或汇票等支付工具时,如保理公司已预付应收账款价款的,卖方应不迟于收到之日次日通知保理公司,并将该款项或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公司或向保理公司支付相等金额的款项,用于清偿保理融资本息。前述款项或支付工具的转交或支付在催帐期届满前进行的,相应的保理融资的折扣计算按本合同4.3条办理。
4.3在买方付款前,经保理公司同意,卖方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保理融资。
发生前述提前还款、买方于催帐期满前付款、卖方在催帐期届满前进行回购退还保理融资资本金等情况时,保理公司应按相应的保理融资的实际占用期限计算保理利息及保理服务费,保理交易手续费按单笔一次性收取。
4.4在保理公司已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在收到销售货款或计划还款金时应立即通知保理公司,保理公司通过卖方指定银行账户网上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查询、核对。
4.5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小于对应的发票金额时,保理公司仅对受让金额提供保理服务,买方支付该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优先偿付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
4.6保理公司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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