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就《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1/3 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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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加强协商、分类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和解和调解协议书效力、加大劳动关系三方对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记者问。
记者:《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居高态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提出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对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协商、调解以案结事了人和,符合中国和为贵文化心理的优势,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企业是争议产生的源头,也是处理矛盾的主体,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成本最小,效果最好。《规定》的出台,将使企业自主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引导、规范协商以及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能,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让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话有地方说、事有地方办;让企业更有机会了解劳动者的利益诉求,通过良性互动,实现劳资两利。通过“三方”机制和仲裁委员会加强指导,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真正意识到规范用工、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兴则经济兴,职工稳则社会稳。通过加强预防调解,减少大幅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关系的冲击和震荡,促进就业稳定,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驾护航。
记者:《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负责人:《规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规定》明确,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其中,合法是劳动争议调解必须坚持的法定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等案件。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推动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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