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问答
2011/1/8 15:06:33

    一、新《条例》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这些重大政策内容的调整,进一步体现了《条例》的立法宗旨,确保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并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几年来本市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自2004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工伤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开展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在建立制度、完善政策、加强管理,规范经办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肯定。具体为:

    一是制定了配套政策。为了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本市近几年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扩大了参保范围。为有利于“五险合一”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截止今年11月底,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已超过955万(其中农民工的参保人数达471万),比2004年底的698万人增加了257万;工伤认定累计人数26.19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人次16.07万,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万元。与此同时,本市还对伤残1—4级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三是加强了服务管理。工伤保险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多个环节。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职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认可。
 
    三、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的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体现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的本质特性,新《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认定工伤条款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

    三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
 
    四、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

    答:这种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既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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