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2006)
2010/1/18 8:00:30

(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  言
 
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追偿,是指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的原因和责任造成运输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或损坏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后,依法取得向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等责任人的索赔权利。根据目前保险追偿的实践经验,大约四分之一左右的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可以通过追偿获得部分甚至全部的弥补。所以保险追偿对保险人的营业利润及保险费率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也为从事保险法律业务的律师所重视。
 
第一章  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
 
1.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海洋运输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其中既有海上的风险,也有因涉及多式联运而导致的陆上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2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国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3 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国内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5 其他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如管道运输),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第二章、代理保险追偿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2.1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等。
 
2.2 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等。
 
2.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0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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