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避免非法集资的风险
2017/3/19 1:41:11

商业保理公司因为有了政策的导向,如雨后笋竹一样冒出来,一些保理公司因为没有专业的团队,良好的业绩,强大的股东背景等,在加上商业保理在我国刚刚发展,和金融机构对接不是很顺畅,一些保理公司开始面向社会公开非法募集资金,主要的形式是打着再保理、应收账款拆包转让、建立资金池、应收账款证券化、委托保理等面向公众,特别是面向普通老百姓吸收社会小额资金,来解决保理公司的资金短缺问题,这给保理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保理行业做为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信用服务业,典型是先苦逼后牛逼的行业,因此保理企业应当先打好良好的基础,和金融机构先建立往来关系,加深金融机构对保理行业及保理企业的了解,才能撬动金融机构的杠杆。
非法集资包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是显然在我国现阶段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罪名。在国家没有取消这样的罪名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预防这类事件发生。保理公司在从事再保理、应收账款证券化、委托保理的时候,应当在可控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架构模式下进行,重点注意流动性风险。据可靠数据因非法集资而被司法机关查处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因为流动性(资金链断裂)出现问题而引起。保理企业可以采取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弥补等风险手段来控制和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