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2/5/9 17:30:08
交运发〔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
现将《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3月3日
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多式联运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发〔2015〕10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评审通过,并联合发文确定的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条 示范工程实施企业是示范工程的建设运营主体,对示范工程实施承担主体责任,享受相关政策。
前款所称示范工程实施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是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定的示范工程的牵头企业和联合企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开展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及评选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有关国家战略,结合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及相关规划、政策任务部署,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印发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总体要求、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第六条 示范工程应由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独立申报,或联合相关企业共同申报。申报企业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两家及以上企业共同申报时,应明确牵头企业和联合企业,并签署联合申报协议。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向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或负责经济运行调节的部门,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方案,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示范工程项目位于多个省份,需要跨省份联合申报的,相关省份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中央管理企业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实施方案。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方案和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条件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
(二)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有效;
(三)申报项目建设运行是否真实、合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实施方案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从方向符合性、技术先进性和实施可行性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形式审查、条件预审、实地考察、集中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综合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审议,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名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创建期为三年,在创建期内,实施企业应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开展创建。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牵头企业协调其他实施企业根据任务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并按照示范工程相关管理要求开展数据填报、自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动态监测和跟踪督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定期开展数据填报,并按年度开展自查评估工作,形成《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年度工作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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