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2018/1/3 23:12:54
陆文芳
【内容提要】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是现行行政管理政策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由于欠缺法律法规调整,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纠纷频发。本文从货运车辆挂靠案例的分析入手,对纠纷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和认识进行了梳理和阐释,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车辆 货物运输 经营合同 挂靠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是现行行政管理政策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通常表现为挂靠方(大部分为个人)将其出资购买的货运车辆,以被挂靠单位(一般是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先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牌照,再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然后将车辆交由挂靠方负责经营,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从国务院有关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来看,法律上对此类挂靠经营是持许可态度的。但至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法律法规调整挂靠经营关系,审判实践中也只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判断,然而,由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不全面且可能与相关法律相冲突,导致近年来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不断增多,从中反映的问题亦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卫A诉B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1]中,卫A将其自有的沪JK****7的货车挂靠至B公司,由于B公司未及时为卫A进行保险理赔,卫A诉请要求确认其享有沪JK****7的货车所有权,并要求B公司协助将系争车辆过户至案外人C名下。一审法院认为,系争车辆目前登记的所有权人为B公司,故判决驳回卫A的全部诉讼请求。卫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已明确约定车辆所有权归卫A所有,故判决确认卫A享有沪JK****7货车所有权;关于卫A要求B公司将系争车辆过户至案外人C名下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请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并无证据表明得到案外人同意,故驳回卫A的此项诉讼请求。
案例二:宇记公司诉刘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中,刘某将其购买的渝BA**55货车挂靠在宇记公司处。宇记公司因刘某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刘某将渝BA**55货车过户至刘某名下。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渝BA**55货车的户籍变更手续,宇记公司有协助义务。
案例三:在瞿某诉乙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3]中,瞿某以25000元从案外人处购得沪HR****货车,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乙公司。瞿某与乙公司签订挂靠管理、经营协议书,约定瞿某将车辆挂靠在乙公司,从事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挂靠费每月100元。乙公司负责帮助瞿某办理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及车船使用税、运管费等费用缴纳,瞿某应按期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乙公司,不得拖延;协议还约定挂靠期间,由乙公司为翟某办理车辆保险,不得脱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翟某仅自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不愿投保商业保险,乙公司即强行将沪HR****货车予以扣押。因此,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挂靠管理、经营协议书;二、确认系争车辆为其所有;三、乙公司将系争车辆向其返还;四、乙公司向其赔偿扣车期间的损失。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乙公司为系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故瞿某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及返还车辆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法院确认翟某与乙公司就车辆出资款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由于瞿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及损失的发生,故对翟某的其他诉请均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对于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对于挂靠车辆的归属、挂靠手续的办理及挂靠车辆的处置均存在大量分歧。因此,如何从民法的视野审视挂靠经营合同中发生的相关争议,及时解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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