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10/28 0:42:40
为深刻吸取“8·2”黔江货车爆炸事故教训,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受理承运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实名制度。通过铁路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托运物品的详细信息,不得以货物类别、概括名称、商品代号代替货物具体品名;单位托运货物的,还须提供托运单位营业执照、托运经办人授权书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并如实记录托运单位名称、托运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托运日期,以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等信息并留存18个月以上。 2.建立托运告知和违规处罚警示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托运人应如实提供货物相关信息、核实货物是否属于违禁物品,不得托运禁止运输、品名或者性质不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拒绝进行安全检查的物品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在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运输安全诚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货物运输安全诚信档案,将违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将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4.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受理承运安全把关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掌握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识别方法和业务技能。 二、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货物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货物安全检查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货物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完善货物安全检查的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不得以授信安检、免检单位等方式回避货物安全检查。积极探索专业公司承担货物安全检查、开箱(包)验视等工作模式和制度建设。 2.强化货物安全检查设备配置和运用。零担、行包、快件等成件包装的混装货物装车站(点)要根据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货物安检设备,防止匿报品名托运或者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安检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掌握设备操作要求和货物识别方法,严格按规程操作设备,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严格落实货物安全检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收货验视、交接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承运未进行安全检查的货物。搬入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按照件数承运的货物要对照运单点清件数。承运人装车的零担、行包、快件货物等,要全程监装作业,货物符合过机条件的应当过机安检,因尺寸、形状、重量等原因无法过机安检的,应当人工验视,必要时开箱、开包查验。集装箱和专用线(专用铁路)等托运人负责装车(箱)的货物,托运人要签订承诺书保证托运货物与运单(货物清单)记载一致,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规定交接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货物安全检查相关资料应当保存6个月以上。 4.落实货物安全检查报告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监管局和铁路公安机关。 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1.加强运输源头管理。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及有关规定,不得承运品名或者性质不明、不能确认安全的货物(如不明粉末、化工品或者装有不明气体或者液体的装置等),防止危险货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