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介绍
2009/10/28 8:00:30
一、定期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
较航次租船合同而言,定期租船合同是更为“自由”的一类合同,即几乎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甚至有关船舶适航性的内容也是完全依定期租船合同本身而定的。因此,定期租船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要依据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解释。选择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租船合同范本作为定期租船谈判的底稿,对船东和租船人都十分重要。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范本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该租船合同简称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租约代号)。NYPE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称“政府格式”(Government Form)。到目前为止,该格式经历了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现在普遍使用的是经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即NYPE46,据业内人士估计,大约有90%的定期租船合同是以NYPE46为蓝本的。有人认为NYPE是租船人格式,但大多数人认为NYPE对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订得较为合理的,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 Charter)
租约代号为BALTIME。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09年制定,最后修订于1939年。
BALTIME由于是船东组织制定的,所以在很多条款上比较维护船东的利益。
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harter Party)
租约代号为SINOTIME1980,由于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地维护租船人的利益。
二、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以下主要条款: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交船(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租期(Charter Period)条款;
合同解除(Cancelling)条款;
货物(Cargo)条款;Limits
航行区域(Trading)条款;
船东提供的事项(Owners to Provide)条款;
租船人提供的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条款;
租金支付及撤船(Payment of Hire and Withdrawal)条款;
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停租(Off-hire)条款;
船东的责任及豁免(Owners’Responsibilities and Exceptions)条款;
使用与赔偿(Employment&Indemnity)条款;
转租(Sub-let)条款;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条款;
新杰森(New Jason)条款;
双方互有责任碰撞(Both-to-Blame Collission)条款;
战争(War Risks)条款;
仲裁(Arbitration)条款;
佣金(Commission)条款。
为了叙述的方便及明确,下面将结合NYPE93及NYPE46对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讨论。
三、NYPE93的主要条款
(一)合同前言
在合同前言中共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有关合同成立的地点、时间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等内容。其作用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相似规定相同。
第二部分是船舶详述。主要内容亦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船名、船旗、建造年月、船级及鉴定的船级社、载重吨、吃水(Draft)、注册吨等内容,其规定与作用与航次租船合同类似。其二是有关船速与燃油消耗量方面的规定,这是不同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项重要说明。
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船舶的时间损失由租船人负担,而且租船人须负责提供船用燃料并支付费用,因而船速及燃油消耗量直接关系到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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