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2012/2/27 14:15:24
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申请诉前保全
案 号
告
知
事
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
达
地
址
当事人
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789号
上海市海洋律师事务所
王五律师收
电话(手机)
68001234
邮编
200120
其他联系方式
13901000888
当
事
人
确
认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王五
2006年 4 月 1 日
退款
帐户
户名: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账号:00001234567890
开户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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