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 担保函
2012/2/27 14:13:21
担保函
上海海事法院: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对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此,申请人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引起的赔偿责任。此外,申请人特向贵院交纳现金担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作为诉前保全的申请担保。本担保有效期直至涉案纠纷解决,凭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履行。
此致
申请人: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200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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