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 35--92)
2009/12/28 8:30:30

GA35--92  1992-05-01实施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2 术语
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伤残
2.3评定
2.4评定人
2.5评定机构
2.6评定结论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7评定书
2.8重新评定
2.9治疗终结
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3.2评定时机
3.3评定人
3.3.1评定人条件
3.3.2. 评定人权利
3.3.3评定人义务
3.4评定书
3.4.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鉴名。
3.4.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5伤残等级划分
4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2Ⅱ级伤残
4.3Ⅲ级伤残
4.4Ⅳ级伤残
4.5Ⅴ级伤残
4.6Ⅵ级伤残
4.7Ⅶ级伤残
4.8Ⅷ级伤残
4.9Ⅸ级伤残
4.10 Ⅹ级伤残
5附则
 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补充件)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A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附录B
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参考件)
B1 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
B2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B3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B4视力和视野障碍程度的区分
B5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
B6心功的区分依其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
B7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B8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
B9手掌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
B10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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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
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伤残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
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机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
2.6评定结论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7评定书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8重新评定
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过程。
2.9治疗终结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根据人体伤后治疗效果,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真分析残疾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
3.3.1评定人条件:
a. 法医师以上职称。
b. 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
3.3.2. 评定人权利:
a.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有关其他材料;
b.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3.3评定人义务:
a. 严格认真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 回答事故处理部门所提出的有关问题;
d. 保守案件秘密;
e.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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