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2009/11/18 8:3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2条 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条 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4条 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5条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
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
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6条 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
2.货物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
2.货物损失款额5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不属于重大、大事故的事故;
2.货物损失款额在500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
第三章 货运事故苗子
第7条 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损失轻微的货损货差以及一般办理差错,属于货运事故苗子。
货运事故苗子包括:
1.零担、集装箱的票货分离;
2.零担、集装箱的误运送;
3.误交付;
4.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5.货物损失款额不足500元时;
6.误编丢失记录或误编无货记录,自站及时发现并自记录编制之日起7日内发电报纠正时;或被他站发现自收到他站记录之日起3日内发电报纠正时。
第四章 记录编制及调查
第8条 货运记录(《货规》格式十)和普通记录(《货规》格式十一)分为带号码与不带号码两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每组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编制站存查页,第二页为调查页,第三页为货主页。带号码的普通记录每组一式两页,第一页为编制单位存查页,第二页为证明页,交给接方(包括收货人)。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号码均由铁路局或分局编印掌握。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只限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事故时报告用。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用纸均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制度。
第9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发现当日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1.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和《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货规》)及其引伸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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