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中国发生车祸误工费应该以什么标准赔偿
2009/11/18 8:30:30

事故
2007年6月17日晚9时,南京市民章虎开车回家,行驶中将一行人撞到,章虎立即报案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受伤的女子左顶部蛛网膜出血、颅底骨折、外伤性面瘫、右侧耻骨骨折…… 第二天,章虎到医院探望得知,被撞女子名叫孔琳,旅居美国,在美国一家网络公司工作。车祸第三天,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事故认定书,章虎负事故全责。章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从“交强险”赔偿金额中预支了8000元医药费。
2007年9月18日,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孔琳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继续进行治疗。出院后,孔琳找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准备索赔。但鉴定人员告之,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等6个月以后才能进行鉴定。 车祸没有发生人命,伤残等级一时半会做不了,依照伤残状况,估计赔偿不会太高,自己和保险公司已垫付了相关费用……章虎认为此事过去了。

索 赔
2008年9月,章虎接到法院的传票,孔琳将他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其中误工费一项高达17万多元。
章虎大吃一惊,前后住院仅三个月,误工费为什么这么高?
开庭前章虎得知,孔琳于2006年11月30日与美国洛杉矶的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年薪为79500美元。公司规定每工作一个月可得到1.25天休假(全年15天),每年安排6天病假……依照这份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终止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
2007年7月,孔琳因受伤长期无法上班,2007年12月14日,公司向她发出辞退信,决定解除雇佣合同。
由于孔琳在公司的最后带薪日是2007年7月14日,因此从当年7月15日至被辞退的12月31日,公司没有支付她一分钱工资。
孔琳开出17万元误工费的依据是,她从2007年1月1日至车祸发生日,每两周的工资收入是3057.6美元,扣除各种税费,净工资收入2121.30美元。
依照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7.34元计算,其月薪超过了3万元人民币。从车祸发生到住院、病休期满为止,共误工22周零3天,误工费达到175711.31元人民币。
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她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在美国的工资单、与公司当初签订的雇佣合同以及公司总裁向她发出终止合同的信函。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对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作出了认证书。

标 准
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误工费索赔官司。
法庭上,被告章虎和保险公司认为,孔琳的误工费应以事故发生地江苏IT行业平均月工资2500元人民币计算,而不应适用美国标准。
目前,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外籍人士和旅外华侨的赔偿标准。《解释》有关条款虽然规定了误工费如何赔偿,但该规定所设计的赔偿人范围不包括外国人或旅外华侨。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收入存在差距,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有限,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赔偿。
原告认为,依江苏同行业误工标准赔偿,与原告的诉求相差10多倍,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不符。《解释》第20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自己有固定收入,并证明了自己的收入状况,误工费应按照原告的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最高院的《解释》以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均无明文规定,《解释》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和范围不适用于旅外华侨。
2009年2月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过长达近5个月的审理,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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