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知识问答
2009/12/28 8:30:30
一、为什么要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为了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问题,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公安局于2001年和2003年分别推出了《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据统计,2003年北京市共发生交通事故24万余起,其中快速处理22万余起,约占事故总数的92%,这两个《通告》的实施,方便了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广大当事人所接受。
二、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依据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三、现在的《通告》与原两个通告的有什么区别?
一是删除了原两个通告中非机动车和行人因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内容。修改后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
二是取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前置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对调解机关有更多的选择权利。只有当事人双方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调解;当事人如不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将《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通告》合并,扩大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范围。《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的29种情形,而修改后的通告已扩大为33种情形,同时对于有本通告未列举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对损害赔偿进行自行协商处理。修改后的通告规定,对无驾驶资格驾车的、酒后驾车的、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三种情况,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四、哪些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五、当事人如何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一)发生符合本《通告》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按照下列步骤自行协商处理:
1.立即停车,各方当事人应主动出示驾驶证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各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赔偿协议”部分,之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5.当事人达成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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