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制度的冲突及调整
2009/12/8 12:00:30

  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委托运输的货物向承运人声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既可以选择保价运输,也可以选择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但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
  一、保价运输与保险制度的比较
  (一)两者的相同点
  1.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基本的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2.从赔偿内容看,铁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是针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和损坏等货物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赔偿结果看,托运人在两种不同制度下均可获得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而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2.赔偿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不同。铁路保价运输中承运人在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情况下可以免责。而保险合同中因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人故意或过失、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时保险人可免除责任,也即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保险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铁路承运人可以免责。
  3.赔偿责任期间不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承运货物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货物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4.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不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失后由铁路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而铁路保险货物发生货物损失后,托运人可向铁路承运人或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赔偿。
  二、两种制度的冲突
  不容置疑的是,正是由于铁路保价与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之间的相似性,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和竞争性。当托运人同时选择两者时,其矛盾和冲突则在所难免:
  (一)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能否向铁路承运人追偿的问题
  在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因第三者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也产生了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追偿数额的争议。对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保价额内还是在铁路企业的限额赔偿范围内追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来看,其在第五条仅规定可比照第四条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在语义上并不明确,产生了理解上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第四条中未涉及保价额的问题,仅规定保险公司在铁路运输企业的限额赔偿范围内赔偿,因而不论是否保价,保险公司均在铁路企业的赔偿限额内追偿;另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认为既然第四条未涉及保价额的问题,那也就意味其未限定保价的货物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限额内追偿,保险公司是代托运人行使其按保价额赔偿的权利,故不应受铁路赔偿责任限额的限制。笔者认为,因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损失的赔偿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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