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险保险条款
2009/10/28 8:00:30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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