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009/8/28 8:30:30
货运保险承保风险
1、本货运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2、本货运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3、本货运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货运保险除外事项
4 本货运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条款4.3所指之「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4.5.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4.7. 由于使用核子分裂、融合、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引起损毁、灭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5.2. 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但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与其对抗之敌对行为
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7.1 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因政治动机之行为所致者。
货运险保险期间
8. 8.1.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并在正常运输途中有效,直至下述之一情况时为止。
8.1.1. 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受货人所属或其他最终之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交付与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途中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由被保险人用为:
8.1.2.1 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8.1.2.2 货物之分配或分发,
或
8.1.2.3 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60天,
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8.2. 在被保险货物最终卸货港完全卸离海轮后,但在本保险终止前被运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地方时,本保险的效力仍受上述终止规定的限制,并于开始运往其他目的地时失效。
8.3. 在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误、绕航、被迫卸载、重装或转运及船东或租船人因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自由权而变更航程时,本保险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它规定的限制,及以下第9条之限制)。
9.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订目的港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 8条之约定交货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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