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B条款
2009/8/8 8:30:30
承保范围
风险条款
1 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本保险负责:
1.1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之损失:
1.2.1 共同海损的牺牲;
1.2.2 抛货或浪击落海;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
1.3 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及惯例办理。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条款
3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责任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条款
4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
4.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2 保险标的之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包装及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谓之“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4.6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7 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
4.8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与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
5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 保险人坚持船舶必须适航并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 捕获、逮捕、禁制或拘留,以及这种行为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7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7.2 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7.3 恐怖主义分子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保险期限
运输条款
8 8.1 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