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货运险
2010/3/28 9:30:30


  国际货运险是一种对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Insurer)负赔偿责任的制度。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运输货物保险;二是运输工具保险。前者包括海上、陆上和航空等运输货物保险以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等;后者包括船舶、火车、卡车、飞机以及船东互保等。随着现代货物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运输保险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运输保险已从原来的海上运输保险单一形式发展成为与现在的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保险同时并存的综合运输保险体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已成为国际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随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又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概述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在为货主提供便利的门到门服务,减少了部分集装箱货物运输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风险,从而给运输保险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保险人责任期限的延长、承保责任范围的扩大、保险费率的调整以及集装箱运输责任保险等。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许多风险将得以减少,其中包括:
  (1)装卸过程中的货损事故;
  (2)货物偷窃行为;
  (3)货物水湿、雨淋事故;
  (4)污染事故;
  (5)货物数量溢短现象等。
  然而,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如:
  (1)由于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包装从简,因而货物在箱内易造成损坏;
  (2)由于货物在箱内堆装不当、加固不牢造成损坏;
  (3)在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责任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的赔偿限额大为增加;
  (4)装运舱面集装箱货物的风险增大等。
  由于上述原因,尤其是舱面装载集装箱,运输风险增大,保险公司会据此提出缩小承保责任范围,或对舱面集装箱征收高保险费率,或征收保险附加费。
  与此同时,在多式联运下,保险利益所涉及的范围也有所变化,主要有:
  (1)海运经营人:从某种意义上讲,由谁投保集装箱,与谁拥有集装箱或对集装箱承担责任有关:如果该集装箱由船公司拥有,则应该由船公司进行投保。可采取的投保方式包括延长集装箱船舶保险期、扩大承保范围、单独的集装箱保险等。在实际保险业务中,单独的集装箱保险比延长船舶保险期应用得更为广泛。
  (2)陆上运输经营人:陆上运输经营人通常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等。当他们向货主或用箱人提供集装箱并提供全面服务时,必须对集装箱进行投保,以保护其巨额资金投入。
  (3)租箱公司:在租箱业务中,不仅要确定租赁方式,同时,确定由谁对集装箱进行投保也是十分重要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集装箱的长期租赁,还是程租,较为实际的做法是由租箱公司继续其保险,而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第三者责任:在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除因箱子损坏而产生经济损失外,还有可能对第三方引起法律责任。如集装箱运输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等。由于对第三者的损失责任可能发生在世界任何用箱地,因此其签订的保险单也必须是世界范围内的。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特征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承保的是运输货物从一国(地区)到另一国(地区)之间的“位移”风险。由于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等均频繁变更,使得承保标的时刻暴露在众多的自然或人为的风险之中,因此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多式联运运输保险有着下列不同的特征。
  (1)事故发生的频度高,造成损失的数量大。国际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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