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险投保须知
2009/10/28 8:00:30


在明确投保货物的投保金额,并根据货物性质、包装特点、航线等确定投保险别后,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货物的有关单证以及检验证明,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请注意以下几点:   
1.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接受投保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详实、清楚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
    2.被保险人栏目要按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称谓的全称填写。因为保险是否有效,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直接有关。买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责任从货物装上船才开始;反之,卖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自保单载明起运地运出时开始。
    3.货物名称应填写具体名称,一般不要笼统填写。标记,应与提单上所载的标记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相同。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及数量都写清楚。
    4.保险金额,一般按照发票金额10%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不得超过3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可按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费投保。
    5.运输工具,如是轮船运输,应写明船名,需转运的也要写明确;如是火车、汽车或航空运输的,仅写明火车、汽车牌号或空运(或航班号)即可。联运的最好写明联运方式。
    6.开航日期,有确切日期,要填写具体日期;无确切日期则填上约于X月X日。
    7.提单或运单号码,航程或路程应按实际填写。
    8.承保险别,要将需要投保的险别明确填写清楚,如有附加险别或与保险人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也要在此栏注明。
    9.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或运输工具开行之前。
  在填写投保单时还应注意,投保的险别、币值与其他条件必须与销售合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一致;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否则在发生损失后发现与投保单所填情况不符,将影响保险人及时、准确的理赔。对于特殊的货物,投保人要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货物的有关单证(如发票、提单复印件)及必须的检验证书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