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险种知多少
2014/11/25 16:49:22
责任保险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获得迅速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
(一)责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个人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保险学》中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从而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然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又是法律危险,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特点,在实务经营中亦有自己独特之处。因此,在全国保险市场上,通常将责任保险作为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二)责任保险的险种分类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壮大,被西方国家保险界称为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阶段。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航空责任保险始于1919年,会计师责任保险始于1923年,个人责任保险始于1932年。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强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服务领域十分广阔,早已形成了门类齐全、险种众多、专业性强的特色,真正成了企业、团体、家庭及个人乃至政府机关等都必不可少的风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人的主要业务种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
由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编写的《保险知识学习读本》认为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我国的习惯属于机动车辆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在公众责任保险项下,它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该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该险种除承担一般公众责任外,还承担着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危险。因此,它是一种以公众责任为主要保险危险的综合性公共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它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如宾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体育、娱乐活动场所责任保险等均属于场所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它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
承运人责任保险。它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的责任危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危险,但因运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此外,有人也将个人责任保险归入公众责任保险项下,它承保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法律危险,包括住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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