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整车货物失踪责任保险条款
2012/6/15 15:33:24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货物运输合同》指托运人与被保险人签署的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承运合同》指被保险人与实际承运人签署的货物运输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托运人委托运送的货物后,在承运车辆从《货物运输合同》载明的起运地起运至货物运抵收货地点期间,发生如下保险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托运人货物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承运车辆与整车货物失踪,同时承运车辆司机也发生不明原因的失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个月未能找回货物以及承运车辆司机的;
(二)承运车辆与整车货物失踪,同时承运车辆司机死亡的,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个月未能找回货物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委托运输货物市场价值的80%范围内或《货物运输合同》中载明的货物声明价值的80%范围内计算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火灾、爆炸;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九)外来原因所致货物部分或全部被盗窃;
(十)实际承运人与被保险人或托运人及其它任何人因经济纠纷引起的货物扣押。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托运人或收货人确定的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规定运输或夹带危险品、禁运物品;
(三)被保险人未与托运人签署《货物运输合同》的;
(四)被保险人未与实际承运人签署经保险人认可格式的《货物承运合同》的;
(五)货物失踪时未发生整车失踪且司机失踪或死亡的;
(六)货物丢失事件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司机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下列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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