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2009/12/8 12:00:30
各缔约方,
认识到通过协议确定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统一规定是可取的,决定缔
结一公约,并为此协议如下:
第1条
(1)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航行船舶之间所发生的碰撞的诉讼,只能在下
列法院提起:
(a)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的法院;
(b)被告船,或可依法扣押的,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被扣押的地点的
法院,或本可进行扣押并已提供保证金或其他保全的地点的法院;
(c)碰撞发生于港口界限或内河水域时,碰撞发生地的法院。
(2)诉讼在本条第(1)款所列的哪一法院提起,应由原告决定。
(3)请求人不得在未撤销已经提起的诉讼之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在另
一管辖区域内提起诉讼。
第2条
第1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 不得妨碍当事双方向其协议选定的法院就碰
撞提起诉讼,或将该案提交仲裁的权利。
第3条
(1)就同一碰撞提起的反诉,可向根据第1条规定对本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征用不危及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功能和操作。
第3条 档案不可侵犯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档案不论置于何处或由何人掌管,均不可侵犯。
第4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1)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应免除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及其
财产和收入的一切国际直接税及一般与物品和服务的价格无关的其他各种税捐。
(2)如果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购置物品或利用高价的服务
,若这些物品或服务的价格中包括了税捐或关税,则本议定书各成员国必须在可
能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豁免或退还此种税捐或关税的金额。
(3)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活动范围内,须免除该组织在国际海事卫星
组织空间段和有关发射空间段中所用的卫星的设备的关税、税捐及相应费用。
(4)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在其公务活动范围内所增添的物品,在运入或运出中
,须免除一切禁止和限制。
(5)有关所提供的特殊服务的费用方面的税捐和关税,不得享受豁免。
(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所购置的物品,或向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用于职员的
个人利益,不得享受豁免。
(7)除本议定书成员国所规定的条件而享受豁免的物品之外,在本条中的豁
免物品不得永久或临时出租或转让。
(8)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按业务协定支付给各签字者地款项,本议定书的任何成
员国须免除国家税。但成员国已指明其签字者需纳税时,不在此限。
第5条 资金、货币和保证金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收受和持有任何种类的资金、货币或保证金,并为其
任何公务活动而自由进行处置。该组织可以持有为满足其义务所要求的任何货币
的帐目。
第6条 公务通信和出版
(1)对于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信和所有文件的传送,在本议定书每个
成员国的领土内,本组织享受不低于一般给于同等的政府间组织在邮件和一切形
式的电信上的优先权、费率和税收方面的待遇,应尽可能与议定书成员国为其一
方的任何国际协议相一致。
(2)关于公务通信,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可以使用包括电码或密码在内的一切
适当通信手段。本议定书各成员国不得对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公务通令或公务出
版物的传送施加任何限制。对此种通信和出版物不得进行检查。
(3)只有在本议定书成员国同意的情况下,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才可安装和使
用无线电发信机。
第7条 职员
(1)职员享受下列特权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务使命期间,即使他们已离开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工作,他
们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免除管辖。但职员违反交通规则,或本人所
拥有或由其驾驶的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造成损伤时,不得享受此种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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