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
2009/12/8 12:00:30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交通部颁发)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进出大连等二十六个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
建设费,是指对进出大连等二十六个港口(以下简称征收港口)范围内的所有码
头、浮筒、锚地(包括企业专用码头、浮筒、锚地)及海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
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其中免征港口建设费货物的范围按《征收办法》第六条和本
施行细则第六条办理。

    第三条  根据《征收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征收港口所在地的港务
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名单详见本施行细则
附件一;与征收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以及征收港口范围内不属于代征单位
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均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代征单位和代收单
位都必须按照《征收办法》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应检
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进出企业专用码头应缴港口建设费的货物,由代征单
位计征,也可由代征单位委托的企业专用码头经营单位代收。

    第四条  《征收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进出第二条所列港口的货物(含国
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是指

    一、国际航线运输中进口的货物,按每张提单计征一次国外进口的港口建设
费;出口的货物,按每张装货单计征一次国外出口的港口建设费。
    征收港口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地运输的货物,比照国际航线运输货物计征

    二、国内航线的直达运输、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的货物,经由的起运港或换
装港是征收港口时,均按每张运单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按本施行细则第七条计征。

    第五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费率及货物品名分类,均按《征收办法》附件《
港口建设费费率表》及本施行细则附件二办理。

    第六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货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
料;
    六、用于本港建设和生产的货物,购进、售出的船舶;
    七、企业专用码头进出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八、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九、国内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
    十、《港口建设费费率表》中免征的货物。

    第七条  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国外出口货物,由出口的征收港口按每张装货单的货物向发货人或其代
理人计征。
    二、国外进口货物,由进口的征收港口按每张提单的货物向收货人或其代理
人计征。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外港口或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
,由换单的征收港口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
    四、国外进口并经海关核准需经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转运货物,第一
卸货港虽是征收港口,也不计收港口建设费,由海关放行的目的港按该港的国外
进口货物费率计征;但目的港不是征收港口时,则应由目的港按第一卸货港的国
外进口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港口建设费。
    五、国外进口货物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国内航线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
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
设费;同一港口内不同作业区之间的转运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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