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
2009/10/28 8:00:30
沿海港口费收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沿海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运输的
货物收取的各项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中未作规定的,按本
规则办理。
沿海地方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
按1吨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按500吨计费。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
,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接1平方米计。
4.集装箱以一自然箱为计费单位。
5.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量,以1
000公斤为一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一体积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两者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换算重量计算。
每张计费单位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按10公斤或0.01立方米进整。
第三条 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
第四条 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不足0.
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每张运单的港口费起码收费额为2.00元。
第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对应支付的港口费,除订有协议者外,应在结算当
日(法定节假日和星期日顺延)一次付清,愈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尺付款
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引航、移泊费
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以及在港内移泊,按船舶净吨(拖轮
按马力)分别以次计收引航费争净吨(马力)0.21元,移泊费每净吨(马力)0.
15元,起码计费吨为500吨(马力)。海峡引领协商定价。
引航员引领拖轮及其拖带船舶的引航或移泊费,分别按被引领的拖轮马力与
其拖带船舶净吨(或载重吨)计算。
第七条 使用港口拖轮拖带船舶进出港口以及在港内移泊,另按拖轮出租费
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系、解缆费
第八条 船舶在港口靠离码头、浮筒或移泊时,按下列费率分别计收系缆费
和解缆费:
50净吨(或100载重吨)以下船舶免征;
50-500以下净吨的船舶,码头每次13.00元,浮筒每次20.00元;
500-1000以下净吨的船舶,码头每次26.00元,浮筒每次40.00元;
1000-2000净吨的船舶,码头每次33.00元,浮筒每次49.00元;
2001-5000净吨的船舶,码头每次66.00元,浮筒每次99.00元;
5000净吨以上的船舶,码头每次82.00元,浮筒每次132.00元;
船舶在港口码头或浮筒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船舶港务费
第九条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拖轮马力)0.
25元。
第十条 船舶过闸,由其管理部门按次征收过闸费每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
)每次0.30元。
第十一条 遇难和避难船舶,非营运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捕
鱼及港内工作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均免征船舶港务费和过闸费。
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和过闸费:
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和过闸费。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的船舶港务费或过闸费两倍以下并持有证
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或过闸费。
以进港未装卸,换单后原船又驶往其他港口的船舶,应分别计征进口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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