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2010/2/28 12:30:30
(1987年9月21日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87]交公路字681号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公路运价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市区公共汽车涉外旅游车运价,下同)、汽车货物运价、拖拉机运价、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价、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汽车货(客)运站费收和装卸搬运费收等。
第三条公路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体现运输价值,反映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合理确定公路内部各种运价之间的比价关系。涉外汽车运价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还要参考国际价格水平。
第四条运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托运双方和旅客的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和公路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公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三种形式。以国家定价为主,逐步扩大国家指导价格的范围。
第六条公路运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公路运价工作。研究拟定全国性运价方针、政策、法规、运价规则、运价改革措施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公路运价工作。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的运价率、费率,按照公路运价分级管理权限管理。价格和费收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运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专业人员,加强公路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同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及其运输服务和单位、个人和货主单位,都应遵守规定。
第二章 公路运价管理职权的划分
第八条交通部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公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全国公路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计价原则、计量标准、计价项目、价目比差以及公路货物运价等级。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后颁发施行。
2、编制全国汽车运价长期、中期调整和改革规划。提出全国汽车客货运价和总水平和基本运价调整建议方案。平衡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运价水平。
3、制定与调整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客)运站的主要费收项目基本费率、费率比差,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后,颁发实施,监督执行。
4、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公路运价和省际干线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零担货物运价、旅客运价。
5、进行公路运价调查研究,掌握和交流运价信息,了解物价变化情况,做好运价动态分析和预测工作。
6、指导全行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公路运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路运价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对严重违反运价法规和纪律的行为,协助国家物价检查机关进行处理。
7、上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的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运价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并监督实施。
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相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卸、搬运和非机动运输工具运价规则,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2、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期、中期和年度公路运价计划,提出基本运价和运价总水平的调整建议方案,协调和衔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地(市、盟、州)的运价。
3、制定和调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客、货运价,国内集装汽车运输费收,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客)运站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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