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失效)
2010/2/28 12:30:30

 
颁布机关:交通部
颁布日期:198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8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和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是化运站向承、托双方计费的依据。
    国营、集体、个体(联户)营运车辆,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经由货运站组织办理整车或零担货物运输,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货运站设备、场地、仓库,发生营业性结算关系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货运站办理省内或省际汽车货物运输,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他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次收清。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除本规则规定的计价标准、费目、费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的制定相应费目的费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发布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 托运货物站务费收 
第五条 计费单位
    托运货物作业费收的计费重量,按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50公斤计算。
第六条 仓储理货费
    货运站地受理或到达的货物,进行搬移、理货和仓储等作业,应分别计收起运、到达站的仓储理货费。每50公斤费率为0.20元。
第七条 货物装卸费
    由货运站对起运或到达的货物进行装卸(包括出入库装卸作业),由起运站或到达站计收装车、卸车费。单位件重量在150公斤以上的货物和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的装卸,实行加成计费。    零担装卸费每票起码计费率0.10元。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装卸费率,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规定计收。
第八条 中转换装包干费
    为简化货物中转换装的计费,采用包干计费的办法。货物每中转一次,计收一次中转换装包干费。
    中转换装包干费,每50公斤普通货物费率为0.40元,特种货物费率为0.50元。
第三章 承运货物劳务费收 
第九条 车辆站务费
    货运站为装货发运或到达卸货的车辆提供停车场地、消防、照明等设施和车辆加水、清洗、值班警卫等服务,应向承运人计收车辆站务费。
    车辆站务费按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包括拖带的挂车吨位)计费,由起过或到达站按车辆进出一次为单位计收。
    车辆经过的中途站不收车辆站务费。
第十条 组货劳务费
  货运站为承运人提供货源、组织配载、办理受托、承运等运输业务,应向承运人计收组货劳务费。
  零担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6%提取;整车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3%提取。由受理站计收。
第四章 其它费收 
第十一条 货签、标志费
    货运站受理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的两端拴货物标签,或粘贴注明货物特性的标志。
    纸质或其他材料制作的货签、标志每只收取的工本费由货运站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退运、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办理工科货物退运,变更运输的,应计收退运、变更手续费。因退运、变更运输,承运人或车站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据实计收。
第十三条 货物逾期保管费
    凡达到货运站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核收货物保管费。按货物计费重量和保管时间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计算。
    货物逾期保管费费率,按逾期天数分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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