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2009/12/8 12:00:30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2004.08.0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5.01
【正文】
(2004年5月14日 铁国际[2004]59号)
北京、上海、郑州、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石家庄、上海、杭州、南昌、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海关,北京、上海、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现将《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京九、沪九旅客列车运行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出入境管理,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包括京九、沪九旅客列车在内地始发、终到站口岸限定区域内停留期间,以及运行途中发生的致使列车不能正常开行或旅客不能正常旅行的各种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及设备故障、人员患病及公共卫生事件、人为破坏事件等。
第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铁路和口岸联检部门要各负其责,及时相互通报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应影响列车正点开行。特殊情况下需留滞列车或摘解车辆时,须经联检单位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商铁道部同意。
第四条 遇有本办法未规定的特殊情况,各单位应按各自系统逐级请示,密切配合,妥善处置。为此,车站与驻站联检单位之间,铁路局(集团公司)与所在省(市)联检单位之间,铁道部与联检单位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之间,应分别建立联络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铁路运输组织
第五条 列车运行途中需在图定停站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时,铁路部门应加强车门、车窗管理,禁止旅客上下车,保持列车封闭状态。
列车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在途中某一地点停留超过半小时以上,或临时改变运行经路,以及紧急情况下需安排旅客离开列车时,出境列车应立即报告始发站联检单位,入境列车应立即报告终到站联检单位。同时,由列车长和乘警采取措施保证进出境旅客处于封闭环境,必要时,可向临近铁路分局调度报告请求协助。需向列车补充餐料备品时,应事先请示联检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如必须在非开放口岸疏散旅客,铁道部将有关情况立即通报联检单位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相关旅客及其物品的通关问题。
出入境及刑事、治安案件管理
第六条 列车在口岸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如发生刑事及治安案件,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联检单位给予协助配合。
第七条 入境列车运行途中发现旅客不符合边防入境手续,铁路部门应立即报告终到站边防检查站,详细说明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车厢及铺位号和不能入境原因,并将旅客交终到站边防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发现出境、入境列车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人员,铁路部门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乘坐出境列车前往香港,但未被允许入境而随车返回的旅客,由铁路安排返程乘车,旅客应支付票款。列车长在中途停车站向终到站发电报预报到达人数的同时,注明返回旅客的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车厢及铺位号和不能进入香港的原因,到站将电报送联检部门。
第十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旅客跳车、闯关等事件,铁路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警力查缉,同时将情况报告内地始发或终到站联检单位。缉获人员和物品分别交始发(终到)站联检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处理。铁路部门应配合联检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需要将人员、物品交中途停车站公安机关处理时,应提前征得始发(终到)站联检部门同意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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