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零担货物运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2009/12/8 12:00:30
(1987年6月25日交通部[87]交公路字441号发)
为促进公路零担货物运输的发展,解决运输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一九八四年二月六日部颁《汽车运价规则》中的原则,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对公路零担货物运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零担货物实行省内运输和省际运输分别定价的办法,省内零担货物运价,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运价执行;省际零担货物运价,在各省现行的零担货物运价率基础上,经协商,实行全国统一的运价率。以便进行结算。
二、零担货运价目
1、零担货物分等运价,按照货物类别,分为普通零担货物和特种零担货物运价。凡属于《汽车运价规则》附表一《普通货物分等表》中的零担货物,执行普通零担货物运价;凡属于《汽车运价规则》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中的零担货物,执行特种零担货物运价。特种零担货物运价一般可以高于普通零担货物运价30-50%。省际零担货物运价:普通货物零担运价每吨公里0.26元,特种货物零担运价每吨公里0.35元。
2、县乡农村零担货物运价,指以县城为中心,县乡或乡乡之间的农村零担货物运价,分别按省内普通、特种零担货物运价加成30%计算。
3、轻浮零担货物计费重量,按货物体积一立方米折合三百三十公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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