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9/11/18 8:3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1 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与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软件全国统一,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并能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为1年。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同时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持有外国驾驶证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当申领临时驾驶证。

  持有外国驾驶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居留不满一年的,应当申领临时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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