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2009/11/18 8:30:30

 
(铁道部 1991年3月18日颁布 )
使用施封锁  使用施封环 使用施封饼

一、使用施封锁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应施封运送的货车、集装箱,均须采用施封锁施封(一吨箱也可使用施封环),罐车和国际联运过轨货车另有
规定者除外。
(二)施封锁分FS型(型形)和FSP直(环形)二种。

FS型施封锁由锁头、锁芯、锁套三部分组成,锁头和锁芯用钢丝绳相连,锁闭后呈直杆状,用于各型集装箱的施封。

FSP型施封锁由锁芯、锁套两部分组成,锁芯和锁套用钢丝绳相连,锁闭时将锁芯垂直向锁套锁孔插入,锁闭后呈环状,用于棚车、冷藏车的施封。

各型施封锁锁套平面上均以钢印方式打印“封印号码、站名、加括号的局名简称(托运人自备的施封锁用 托运人编号或专用线编号代替)”,锁套外断面上打印制造厂标记。封印号码,每站或每组6位数码循环 使用。
(三)使用施封锁施封的货车,应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下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上部门扣处各施施封锁一枚。施封后,应对施封锁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落锁有效,车门不能拉开。在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锁及其施封号码(如○锁146355、146356)。车门构造每侧只有一个门扣的货车的施封,按上部施封办理。车门上部门扣损坏或途中补封须在下部门扣处施封时,施封单位(或委托施封单位)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

(四)发现施封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失效处理:

1.钢丝绳的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拨出,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拨出;
2.钢丝绳断开后再接,重新使用;

3.锁套上无站名、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被破坏。

(五)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锁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钢丝绳处剪断,不得损坏站名、号码。拆下的施封锁,对编有记录涉及货运事故的,自卸车之日起,须保留180天备查。

(六)车站应建立施封锁的领取、发放、使用和销毁制度,按封印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使用施封环施封和拆封的规定

(一)按规定需要使用施封环施封的货车应采用施封环施封,一吨型集装箱也可采用施封环施封。

(二)施封环由“环盒”和“环带”两部分组成

                    FB83-1型环盒正面及环带上各印:

1.承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局名简称);

2.托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专用线简称或编号)。

FC84与FB83-型环盒相同,环带为22号铁线2股,暂用于罐车灌油口和排油口的施封。施封号码按站(专用线按每一专用线用户)由00001号至99999号循环编用,同一货车两侧车门的施封号码顺序可以不相衔接。

(三)发往朝鲜需要施封的货车应用10号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各施施封环一个。施封时,将环带穿过车门门鼻插销孔后,按箭头指向插入环盒,环盒正面朝外,以便交接检查。施封后应对施封环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环带落锁,并在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和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例如○环14635、14674)。

(四)罐车应在灌油口和排油口施封,并用铁线拧紧。施封后应将施封号码在货物运单、货运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中途站补封时在所编记录上记明。

(五)发现施封环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施封失效处理:

1.环带的任何一端,可以从环盒中自由拨出;
2.环带折断;
3.环带与环盒两者站名、施封号码不一致;
4.环盒或环带上无站名或施封号码;
5.环盒被撬变形。
(六)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货运票据封套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环号码核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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