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2009/10/28 8:00:30


第1条        总      则

第1项      本运价规和参加者为下列各路:

白俄罗斯铁路(白铁)

保加利亚国家铁路(保铁)

越南铁路(越铁)

哈萨克期坦共和国铁路(哈铁)

中国铁路(中铁)

朝鲜铁路(朝铁)

吉尔吉斯铁路(吉铁)

“拉脱维亚铁路”国家股份公司(拉铁)

立陶宛铁路国家公司(立铁)

摩尔多瓦铁路(摩铁)

蒙古铁路(蒙铁)

俄罗斯铁路(俄铁)

塔吉克铁路(塔铁)

乌克兰铁路[乌(克)铁]

爱沙尼亚铁路国家公司(爱铁)

凡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的条件,过境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运送货物,符合下列情况者,均适用本运价规程:

1.在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和国家间运送时;

2.在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为一方)与铁路未参加本运价规程的国家(为另一方)间的运送时。

第2项  统一境运价规程内容包括:

1.关于输货物运送手续的规定;

2.关于运费和杂费计算办法的规定;

3.杂费;

4.办理过境货物运送的各经路过境里程表;

5.货物品名分等表(“通用货物品名表”),该表单独出版;

6.运费计算表。

第3项  本运价规程,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条文解释上发生分歧时,以俄文本为准。

第2条    统一过境运价规程修改和补充分布办法

  第1项  公布运价规程的修改和补充事项时,应载明其生效日期。修改和补充事项至迟应在其生效的15天以前公布。

第2项        本运价规程的修改和补充事项,在下列各国正式出版物内公布:

白俄罗斯共和国--《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保加利亚共和国--《运价规程消息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联合企业通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货物运输专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交通省省报》;

拉脱维亚--《拉脱维亚共和国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汇刊》;

立陶宛--《立陶宛铁路报》;

摩尔多与共和国--《经济评论报》;

蒙古--《政府决议汇编》;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乌克兰--《乌克兰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爱沙尼亚--《爱沙尼亚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第3条    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之间以及本运价规程参加铁

路的国家(为一方)与仅参加国际货协或仅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

路的国家(为另一方)之间运送货物时办理运送票据的手续

第1项      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之间以及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为一方)与仅参加国际货协或仅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斯、匈两路)的国家(为另一方)之间的货物运送,凡按照本运价规程第8条所载经路,从发站至到站全程均用国际货协的运送票据办理。

第2项      凡通过萨雷奥捷克、阿亚古斯、然吉兹托别(哈铁)和雷巴契耶(吉铁)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记载上述各站中的一个车站作为到站,并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货物运往中国”字样;发货人还应指定代理人作为收货人,并应由其领取货物,然后用汽车继续运送。

  运送费用的核收:发送国铁路和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上述各站向代理人核收。

第3项      凡办理通过比斯克或库耳土克(俄铁)车站向蒙古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载明上述两站中的一个站作为到站,并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货物运往蒙古”字样;发货人还应指定代理人作为收货人,并应由其领取货物,然后用汽车继续运送。

相反方向的货物,由代理人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分别在比斯克或库耳土克车站向铁路办理托运。

经由上述车站向蒙古运送货物时,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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