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2009/10/28 8:00:30
第1条 总 则
第1项 本运价规和参加者为下列各路:
白俄罗斯铁路(白铁)
保加利亚国家铁路(保铁)
越南铁路(越铁)
哈萨克期坦共和国铁路(哈铁)
中国铁路(中铁)
朝鲜铁路(朝铁)
吉尔吉斯铁路(吉铁)
“拉脱维亚铁路”国家股份公司(拉铁)
立陶宛铁路国家公司(立铁)
摩尔多瓦铁路(摩铁)
蒙古铁路(蒙铁)
俄罗斯铁路(俄铁)
塔吉克铁路(塔铁)
乌克兰铁路[乌(克)铁]
爱沙尼亚铁路国家公司(爱铁)
凡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的条件,过境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运送货物,符合下列情况者,均适用本运价规程:
1.在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和国家间运送时;
2.在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为一方)与铁路未参加本运价规程的国家(为另一方)间的运送时。
第2项 统一境运价规程内容包括:
1.关于输货物运送手续的规定;
2.关于运费和杂费计算办法的规定;
3.杂费;
4.办理过境货物运送的各经路过境里程表;
5.货物品名分等表(“通用货物品名表”),该表单独出版;
6.运费计算表。
第3项 本运价规程,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条文解释上发生分歧时,以俄文本为准。
第2条 统一过境运价规程修改和补充分布办法
第1项 公布运价规程的修改和补充事项时,应载明其生效日期。修改和补充事项至迟应在其生效的15天以前公布。
第2项 本运价规程的修改和补充事项,在下列各国正式出版物内公布:
白俄罗斯共和国--《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保加利亚共和国--《运价规程消息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联合企业通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货物运输专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交通省省报》;
拉脱维亚--《拉脱维亚共和国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汇刊》;
立陶宛--《立陶宛铁路报》;
摩尔多与共和国--《经济评论报》;
蒙古--《政府决议汇编》;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乌克兰--《乌克兰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爱沙尼亚--《爱沙尼亚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第3条 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之间以及本运价规程参加铁
路的国家(为一方)与仅参加国际货协或仅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
路的国家(为另一方)之间运送货物时办理运送票据的手续
第1项 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之间以及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为一方)与仅参加国际货协或仅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斯、匈两路)的国家(为另一方)之间的货物运送,凡按照本运价规程第8条所载经路,从发站至到站全程均用国际货协的运送票据办理。
第2项 凡通过萨雷奥捷克、阿亚古斯、然吉兹托别(哈铁)和雷巴契耶(吉铁)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记载上述各站中的一个车站作为到站,并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货物运往中国”字样;发货人还应指定代理人作为收货人,并应由其领取货物,然后用汽车继续运送。
运送费用的核收:发送国铁路和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上述各站向代理人核收。
第3项 凡办理通过比斯克或库耳土克(俄铁)车站向蒙古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载明上述两站中的一个站作为到站,并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货物运往蒙古”字样;发货人还应指定代理人作为收货人,并应由其领取货物,然后用汽车继续运送。
相反方向的货物,由代理人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分别在比斯克或库耳土克车站向铁路办理托运。
经由上述车站向蒙古运送货物时,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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