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
2009/10/28 8:0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的申请、培训、考试、核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以下简称营运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定领取《准驾证》。准驾证是获准驾驶营运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
《准驾证》按车型分为:
(一)K1类,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客运汽车;
(二)K2类,车长小于6米的客运汽车;
(三)H1类,货运汽车列车(半挂车和全挂车);
(四)H2类,普通货运汽车;
(五)H3类,其他机动车辆。
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在相应的H类准驾证上签注"危"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准驾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br>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第五条 初次申请《准驾证》,应先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经营者报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参加职业驾驶员培训。
第六条 申请H2类《准驾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
申请K1类、K2类、H1类或签注"危"字H类《准驾证》,除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K1类《准驾证》的必须具有4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10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
(二)申请K2类《准驾证》的必须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5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
(三)申请H1类《准驾证》或签注"危"字H类《准驾证》的必须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5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
(四)申请《准驾证》应当填写《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申请登记表》并向县级道路运政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文件。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准驾证》申请人,由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负责考试。
第八条 考试科目分为理论和实际操作两类。
理论科目包括: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实际操作科目包括: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视。
申请K1、H1类《准驾证》须加试重载机动车驾驶操作技能。
对本规定实施前,安全驾驶经历及超过5年的驾驶员,可免试部分实际操作项目。
第九条 《准驾证》考试车型要求:
(一)K1类《准驾证》考试车型为车长9米以上的大客车;
(二)H1类《准驾证》考试车型为车长12米以上的汽车半挂车;
(三)考试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
第十条 职业驾驶员考试规范及考试题、评分标准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H3类《准驾证》的培训、考试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每个科目准许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以后方可重新申请考试。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在180日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参加《准驾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由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签发《准驾证》,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向申请人发放。
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接到《准驾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核发《准驾证》
第十三条 需增加营运机动车准驾车型的,应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从事《准驾证》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按交通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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