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零担货物运输组织规则
2009/9/18 15:3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零担货物运输,不断提高零担货物运输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组织零担货物运输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与此有关的其它规章和规定。

    第3条  为不断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要适当集中零担货物办理站,零担货物应逐步纳入集装箱运输。

    第4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零担货物运输组织原则

    第5条  零担货物运输组织工作应贯彻“多装直达,合理中转,巧装满载,安全迅速”的原则。

    第6条  铁道部根据零担货物的流量、流向编制《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

    《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是组织零担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第7条  装运零担货物可组织整装零担车(简称整零车)或沿途零担车(简称沿零车)。

    整零车分为:

    1.直达整零车:所装货物全部直接到达货物的到站,包括一站直达整零车和同一最短径路上两个或三个到站的直达整零车。

    2.中转整零车:装有需经中转站中转的货物,包括一站中转整零车和同一最短径路上两个或三个到站的中转整零车。

    沿零车,主要装运其挂运区段内各站到、发的货物。

    第三章  零担货物的受理和承运

    第8条  零担货物分为普通零担货物(简称普零货物)、笨重零担货物(简称笨零货物)和按零担办理的危险货物(简称危零货物)。

    普零货物和危零货物应以棚车装运。

    笨零货物系指:

    1.一件货物重量在一吨以上、体积在二立方米以上或长度在五米以上,需以敞车装运的货物;

    2.货物的性质适宜用敞车装运和吊装吊卸的货物。

    第9条  车站应有计划的受理零担货物。有组织整零车条件的车站,应编制承运日期表,据以受理运单,组织进货;或者预先受理运单,根据承运日期表指定日期组织进货。

    沿零货物应随时承运,或根据沿零车运行情况指定承运日期。

    第10条  编制承运日期表的原则是:

    1.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消除不合理中转;

    2.充分利用货场能力,组织均衡运输;

    3.便利托运人,组织货物及时运输。

    承运日期表对同一中转范围或同一到站货物的最大承运间隔期间,普零货物不得超过七天,笨零货物和危零货物以及普零货物组织超越前方中转站的中转整零车时,均不得超过十天。组织超越前方中转站的直达整零车时,承运间隔期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11条  铁路局和分局对零担货物所需的月度计划和请求车,要合理安排,及时调配。经过限制口运输的货物,要满足零担货物运输的需要。中转站零担货物增加使用车不受日计划限制。

    第四章  零担车的装运组织

第一节  整零车组织

    第12条  车站应根据《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的规定,按下列顺序组织整零车:

    1.直达整零车;

    2.组织至货物到站后方最近中转站的中转整零车;

    3.组织超越前方最近中转站的中转整零车。

    第13条  车站装运零担货物时,必须符合《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的规定。

    已纳入《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的车站,按规定的范围组织装运。对未规定的到站或中转范围,可将货物装至前方最近中转站中转。

    未纳入《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的车站,有条件时应组织超越前方中转站的直达或中转整零车,无条件时可将货物装至前方最近中转站中转。

    第14条  组织超越前方中转站的中转整零车时,应比照该中转站的装运范围组织装运,如该中转站的装运范围不包括所装货物的中转范围时,应依次向其前方的中转站比照。

    各铁路局管内中转站相互间的中转范围见附件二。

    第15条  中转组织站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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