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2009/8/28 8:30:30


    第一条 凡在铁路车站内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以下同)和船舶的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以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用以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专用收据”(表五)、“装卸作业定额收据”或“运费杂费收据”,由铁路专职人员统一核收,按规定清算。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三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的收费项目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费和杂项作业费四种。
    铁路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收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的费率由铁道部规定。
    第四条 “装卸作业计费项目单”是实际发生作业项目的凭证,各铁路局应制定管内适用的统一格式,并加强其使用管理。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五条 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六条 铁路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船舶的计费重量,均按铁路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1.使用矿石车或侧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运煤、焦炭以及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运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冷藏车装运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重量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的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3.容积72立方米以下的40吨棚车按30吨计费,但货物重量超过30吨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50%,装二层按标重70%计费,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
    5.全车货物的单件重量均超过200千克时,按货物的重量计费;
    6.特定调温电器、洗衣机、纸制品、海绵、泡沫塑料、草秸、芦苇、芒秆、家具、搬家货物、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货物,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的60%计费;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计费。
    第七条 零担货物除《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有规定计费重量者外,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第八条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的范围是: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装车(船)系由车站规定的货物堆放地点装到货车(船舶)上,卸车(船)系由货车(船舶)上卸至车站指定的货物堆放地点,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
    货物装卸车、船的距离规定为:
    1.装卸火车时,货物堆放地点与货车的距离,除本条另有规定者外,整车、零担货物为30米,集装箱货物为50米;
    2.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其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作业的距离为该机械的有效范围内;
    3.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装卸火车时,成件包装货物和木材、草秸、竹材类货物的装卸距离为20米,其它散堆装货物的装卸距离均为6米;
    4.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或本条2项外的其它机械装卸汽车作业时,不分货物品类其装卸距离均为6米。
    凡作业距离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对超距离作业的部分均另按搬运作业计费。
    计算装卸作业的距离,由所装卸、搬运货物的货堆中心(集装箱为其本身)算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
    第九条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在站内将货物由一堆放地点搬至另一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搬运基本距离(以下简称搬运基距)为30米,集装箱的搬运基距为50米。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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