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2009/8/28 8:3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  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大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用集装箱和专用集装箱。

    第3条  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自备集装箱是托运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装箱。

    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自备集装箱,应符合《自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一);用于国际间进出口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  周转集装箱是托运人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运量大而稳定或占用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人可使用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用按《周转集装箱使用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5条  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专用线所有人要求在专用线办理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在专用线临时到发自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对适箱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用空箱时,必须使用集装箱运输。

    第7条  集装箱运输应采用门到门运输。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门到门运输,承运人应提供便利条件。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可在站内装箱和掏箱。

    第8条  集装箱集散站是设立在车站之外,具备库场和装卸、搬运设备的货运代理企业。车站与集散站之间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集装箱集散站在库场存留铁路集装箱、使用铁路集装箱进行整箱和拼箱运输、进行公(水)铁联运的,车站应报请铁路局同意,与其签定协议,并派货运人员参与管理。

    办理接取送达业务的运输企业,应与车站签定协议。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9条  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自备集装箱还可在经铁路局批准的专用线发送或到达。

    第10条  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不能按一批办理托运。使用承运人提供的回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按铁路集装箱办理。

    第11条  下列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1.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衬垫的油漆等。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

    3.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一定区域内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

    4.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条  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该集装箱的标记总重。在对集装箱总重有限制规定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的总重。

    第13条  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

    第三章  托运、承运和交付

    第14条  托运人托运集装箱,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且集装箱总重之和不得超过货车的容许载重量。

    使用自备集装箱或要求在专用线卸车的,应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使用×吨自备箱”或“在××专用线卸车”。

    第15条  托运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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