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2009/8/28 8:3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  受理和承运

    第4条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  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3.标尺与增砣的比率必须一致;

    4.地秤的台板与秤枢间必须保持平衡、灵活。

    往衡器上放置或取下货件时,须关闭制动器。过秤时不准触动调整砣、砣盘,禁止以其他物品代替增砣。

    以轨道衡、电子秤或其他衡器过秤时,应按照计量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制定检查和使用办法。

    衡器的使用和保管应有专人负责,按台建立衡器履历簿(格式七),并及时、正确填写。衡器发生损坏、检定证明丢失、空秤不能调整平衡、机件缺损变形,或秤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均不得使用。

    第8条  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格式一),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加盖的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晰、正确。

    在作业环节之间,对货物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严格交接。

    车站应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制度和票据、现金管理制度。存查的票据要装订整齐,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和货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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