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2009/8/28 8:3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加强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保价运输管理

    第3条  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铁路部门建立各级办理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4条  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的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的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及与保险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5条  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的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

    6.监察人员处理事故、实施检查时,凭监察证在所属范围内,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住铁路公寓,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7.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营私舞弊,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6条  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主管领导签发;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章  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

    第7条  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

    第8条  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一批保价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1吨、5吨、10吨集装箱货物和一批保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零但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逐级报告。铁路局管内运输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跨局运输的,由铁路局报告铁道部保价机构,由铁道部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

    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车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记事栏内注明“△B”字样。

    对△B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

    第9条  装有△B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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