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2/2/5 14:07:3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仓储协会、浙江金储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仓储研究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农业大学、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储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最高法院民事二庭、深圳发展银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杰、童天水、李艳、李忠良、刘涛、陶永诚、吴金旺、范文韬、巫笛、冯元、黄湘民、李太平、郭建丰、李文杰、王富博、罗勇。
引 言
仓单是仓储(物流)企业开展仓储服务过程中,与客户(委托方)之间业务交接的基本凭证,是货物所有人拥有物权的重要凭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与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仓储(物流)企业的普通出入库单据需要统一的标准,不断发展的期货交易、新兴的货物质押融资业务也迫切需要对仓单的要素与格式作出统一的规定。本标准的制订对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期货交易、货物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保障相关各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仓单的类型,仓单的要素及仓单的基本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仓储型物流企业的普通出入库单据、货物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仓单、期货交易中的交割仓单(含电子仓单)。仓储服务的其它普通单据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54 物流术语
3 术语与定义
GB/T 18354 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仓单warehouse receipt
仓储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按照行业惯例,以表面审查、外观查验为一般原则,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权利凭证。
3.2 仓单要素warehouse receipt fundamental element
仓单内容表示的单元信息。
3.3 保管人depository
负有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验收货物,签发仓单和履行仓储义务的一方。
3.4 存货人customer
将货物交付保管人并获得仓单的一方。
3.5 仓单持有人warehouse receipt holder
持有仓单的当事人。
注:仓单持有人最初为存货人,在仓单经背书转让后,即为受让人。
3.6 保兑confirmed
仓单签发人出具的仓单由其他仓储保管方承诺向仓单持有人兑现仓单货物。
3.7 背书back endorsement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 仓单类型
4.1 通用仓储仓单
用于普通仓储业务中的仓单。仓储物的出库单、入库单都视为仓单。通用仓储仓单示例参见附录A。
4.2 金融仓储仓单
用于企业融资货物质押、货物转让、期货交割的仓单,与货物共同整进整出的仓单。金融仓储仓单示例参见附录B。
5 仓单要素
5.1 必备要素
仓单必备要素的内容及用语见表1。
表1 仓单必备要素的内容及用语
要素类型
序号
要素内容
可选择用语
填写要求
必备要素
(1)
“仓单”字样
仓单
(2)
凭证权利提示
凭单提货
(3)
仓单编号
编号、No.
(4)
仓单填发日期
填发日期
大写
(5)
存货人名称
存货人
实名全称
(6)
保管人名称
保管人、签发人
实名全称,可置于仓单顶部并使用保管人或签发人标志
(7)
仓储物名称
名称、品种
(8)
仓储物数量
数量
(9)
仓储物计量单位
单位
宜采用GB3101、GB3102中规定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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