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货物作业标准(含超限集重大件箱)
2009/11/18 8:30:30
(青岛前湾主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货物、超限集重大件集装箱操作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集装箱码头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GB11602-89 集装箱港口安全作业规程》
《JT/T2028-93 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技术要求》
3 定义
3.1 特种货物集装箱
在平板式集装箱、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载有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的集装箱。
3.2 超限集重大件箱
以散装形式进行船舶装卸的机器、设备、车辆等笨重长大货物;或因在特种集装箱上积载,使整箱的重量超过集装箱吊具下、吊钩下的额定负荷量,和因货物物理特征不能连同特种集装箱一起装卸,而需进行分体卸/装的货物。
4 操作标准
4.1 确认重大件范围
超限特种箱、重大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事先予以确认:
a.所装载的货物长度大于12m,或宽度大于等于3m,或高度大于集装箱端壁/端框锁孔平面高度1.6m的台架式集装箱(框架箱、开顶箱)。
b.所装载的货物长度大于12m,或宽度大于等于3m,或高度大于集装箱锁孔平面高度1.6m的平板式集装箱。
c.集装箱整箱的重量超过集装箱的额定负荷量,或集装箱单箱重超过45吨,或超过集装箱吊运机械的额定负荷量。
e.积载偏心,其纵向和横向的重心偏心率达10%以上(既40’集装箱偏离重心大于1.2m,20’集装箱偏离重心大于0.6m)的特种集装箱。
f.以散装形式装载于船舶的设备、车辆等重大件。
4.2 装卸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的确定
4.2.1 所涉集装箱(或重大件)的装卸参数(重量、外形尺寸、重心位置、起吊位置),视下列不同作业条件,确定装卸机械和装卸工属具,如下表。
使用机械
作 业 条 件
方式
配 备 工 具
桥吊
轮胎吊
①箱上货物不超高
顶吊
(随机集装箱吊具)
②箱上货物超出高度在过高排净高范围内
过高排
③箱上货物超出高度超出过高排使用范围
钢丝绳+手动转锁(卸扣、小勾头)
④舱内,导槽或箱上货物积载不平衡
钢丝绳+手动转锁
⑤折叠式框架箱具有等效顶锁孔孔
钢丝绳+手动转锁(或钢丝绳连接)
⑥顶锁孔顶孔被遮,
底吊
钢丝绳+底吊吊具
⑦折叠式框架箱无等效顶锁孔孔
钢丝绳+底吊吊具
桥吊(吊钩)
⑧箱上货物不超高长度超出桥吊支腿净距
转向顶吊
有上吊系的集装箱吊架
⑨箱上货物超高长度超出桥吊支腿净距
有上吊系的集装箱吊架+钢丝绳+手动转锁(或卸扣)
4.2.2 在装卸工艺方案中,对机械、工属具和人员的配备,应具体明确,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对货物的性质、形状、件重、特殊要求及操作工艺应事先明确,工属具配备要明确具体的规格;安全措施应具体且针对性强,不能以一般安全要求来替代具体的工艺方案及安全措施。
4.2.3 装卸超限特种箱、重大件要配备足够的操作人员,应确保每一个吊点有一个作业人员,并明确其分工和责任。船边装卸,和船上一样也应配备4名操作人员+1名指挥手;大型或精密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相应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场地轮胎吊作业应配备4名操作人员加一名指挥手。加一名监控人员。
4.3 作业
4.3.1 作业前的确认
作业前由承运方或货主应书面提供以上信息内容并书面承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作业部门必须在作业前对以上信息进行确认,方可组织作业工艺方案的制定。
4.3.1.1 工艺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工前,工艺员应在工前会上详细布置工艺方案及安全措施,使所涉及的指挥和操作人员(包括司机)详细了解货物情况、操作工艺及安全要求。
4.3.1.2 作业时间的确定
疑难超限特种箱、重大件一般应安排在白天进行。情况特殊,需在夜间进行的,应在确保能见度和安全的前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